新书丨《秦汉法制史研究》
发布人:中国秦文研究会秦文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7-11-21 10:28 点击率:3704
秦汉法制史研究
作者:大庭脩,1927年1月出生于日本京都。1939年入学大阪府立北野中学,1944年入学浪速高等学校文科。在校期间因参加吉田松阴所著《讲孟余话》的读书班而选择了学习中国史。1947年就学于龙谷大学东洋史学科,毕业论文为《汉帝国的成立过程》,副论文为《中国史的时代区分论》。1950年任教于兵库县私立三田高等学校,同年入学龙谷大学大学院东洋史学研究科,研究题目为“中国古代帝国的成立”,1953年毕业。同年任圣心女子大学小林分校讲师,1958年任副教授。1960年任关西大学文学部副教授,1965年任教授。1979年以学位论文《秦汉法制史研究》、副论文《江户时代唐船舶来书研究》获关西大学文学博士学位(第52号)。1973年以来,历任关西大学教养部长、文学部长、图书馆长、理事、东西学术研究所所长。自1994年起兼任大阪府立近飞鸟博物馆馆长。1997年自关西大学荣退,获名誉教授称号。同年任皇学馆大学教授,2000年任皇学馆大学校长。在职期间先后兼任剑桥大学东方学系访问学者、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研究院客座教授、辽宁大学客座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交换学者、香港中文大学中华文化研究所访问教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兼职教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客座研员、西北大学历史系客座教授。1986年以《江户时代汲取中国文化之研究》一书获第76届日本学士院奖,1998年授勋勋三等旭日中绶章。2002年11月因患急性白血病去世,享年75岁,授位阶正五位。
《秦汉法制史研究》1982年由同朋舍出版,2001年第三次印刷。内容涉及法典编纂、律令、官制、古文书诸类,以下择要分述其学术见解及价值(下文凡征引大庭先生书中之说者,皆见本书正文) 。
第一,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中国史的时代区分。立论见《律令法体系的变迁》一文(本书第一篇第一章,撰于1974年)。大庭先生在论述法典的编纂时认为,从唐敕到宋的敕令格式来看,唐宋具有一贯性,时代区分不明显;而以皇帝任命官僚的命令形式的变化来看,宋元之间为时代的区分点。1997年在关西大学的荣退讲座“我的中国史时代区分”中,大庭先生对他的观点做了更具体的阐述。他不采用古代、中世、近世这种区分概念,而是按历史进程区分为远古-春秋、春秋以后-鸦片战争、鸦片战争-现代三个分期。这其中的春秋以后-鸦片战争是漫长的帝制时代,包括了春秋战国这一孕育了帝制时代的前阶段。皇帝统治的原型至汉末为一个时代,而接下来的大变化则在宋元之间。他认为蒙古帝国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以国号的命名,任命书的形式、皇帝的自称方式、地方行政单位的变化,以及为了形成覆盖欧亚大陆的帝国而产生的青花瓷为例,说明了变化特征(大庭脩:《私の中国史の時代区分》,《史泉》第87号,1998年)。众所周知,日本史学界围绕“唐宋变革论”有京都学派与东京学派(亦称历研派)的论争,而当中国学者询问大庭先生“属于何派”时,他的回答是不属于任何一派的第三派。这或许就是他所认为的界限比较清楚的法制史,也是他所秉持的“从事不受时流影响的坚实的史学研究”(大庭脩:《江户时代中国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中文版序”)信念的体现。
第二,汉律令辑佚研究。传世文献中的汉律令辑佚,至沈家本、程树德时代而达到一个峰值,后人若欲有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资料的发现。因此敦煌汉简、居延汉简的发现,为后人辑佚汉律令带来了新的生机。本书第二篇第二章(撰于1981年)即为简牍律令的辑佚成果。所辑佚的律文、令文、律说,除去比照传世文献、疏通文意、纠正旧说外,值得注意的还有两点。一是律文的律篇归属。汉律久佚,传世文献中所记载的篇条结构是人们认识汉律的固有知识,然而在以固有知识认识出土文献时,佚文归属何篇,归属依据为何,是辑佚时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轻易地以后律分篇析章,就有可能忽略秦汉律的发展过程。在这点上,可以看出大庭先生在辑佚时的审慎,律篇明确者自不待言,不明确者亦不强作厘定,而是谨慎推测。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某些简的归属也是秉持位置相邻、内容关联的原则。二是令的条文编号。在既往的秦汉令研究中,干支令是学者关注的对象,而令的条文编号并未引起特别关注。大庭先生注意到了居延汉简中《北边挈令》《功令》的条文编号,认为“这些令的编号顺序如何,是何时整理的,上次整理时的序号在下次整理时是否发生变动,有无废弃的情况,这些问题若能通过将来增加的出土资料得到解明,汉令研究将更向前迈进一步”。令的编号研究与令的编纂、分类、性质密切相关,因此这一问题的提出,无疑深化了秦汉令的研究。
第三,汉令的立法程序。说见《关于汉代制诏的形态》(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撰于1963年)。文章主要通过汉代文献中制诏的文体、固定用语以及内容,提出了汉代制诏的三种形式:第一是皇帝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下达命令,“著令”、“著为令”是其行使立法权的用语;第二是官吏在职权范围内履职奏请,经皇帝“制可”后以制诏形式发布;第三是第一与第二的复合。“著令”诏含有应载入法典的条文,而“具令”诏、“议令”诏则在覆奏文中包含其条文。汉代的立法以第一及第三种形式进行,其程序贯通两汉,效力同等。从对法典的基本认识与立法技术来看,汉魏经历了从未成熟到趋向成熟的阶段。大庭先生的此文从汉代制诏的固化条件入手,剖析制诏的内部结构、外在形式以及汉令的运作实态,最终论及汉令在传统律令体系中的地位,是汉令研究的必读之篇。
第四,诏书册的复原。诏书是汉令的载体,因而一份首尾完整的诏书对于汉令研究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王国维先生曾考证过诏书格式,劳榦先生也总结过“诏后行下之辞”的内容,然而由于史籍中记载的诏书多经节略,故体例保持完整的诏书终难得一见。大庭先生的《关于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本书第三篇第二、三章,撰于1961年)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简牍的出土地,简文书法,诏书的公布、书写、传达方式及简文的内在联系,从居延汉简(1930年代发现者)中爬梳出8枚简,复原出了《元康五年诏书册》。通过这一首尾完整的诏书册,不仅可以明确诏书逐级传达的过程及其所需时间,而且可以看出御史大夫在日常事务处理中的实际作用,发现汉代文书政治的细节。《元康五年诏书册》的复原,既是京大居延汉简研究班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也是大庭先生汉简册书复原研究的标志性成果。以此为先导,其他考证、复原诏书册的系列成果,又有出土于肩水金关的《永始三年诏书册》,出土于武威的《王杖诏书、令册》,出土于敦煌凌胡燧的册书,地湾出土的骑士简册等(均收入《漢簡研究》,同朋舍1992年)。已故著名简牍学专家谢桂华先生评论道:“大庭脩教授……继承森鹿三教授肇端用古文书学研究简牍的方法,从居延和敦煌汉简中成功地复原出多件册书,其中元康五年诏书册,是最为完整的范例(谢桂华:《兰园大庭脩自用印集》“序”,垂柳草堂,2004年)。”
第五,刑名与罪名研究。刑名研究主要是对汉代迁徙刑的考证。1954年久村因发表的《西汉的迁蜀刑》(久村因:《前漢の遷蜀刑に就いて——古代自由刑の一側面の考察》,《東洋學報》第37卷第2号,1954年),从判决程序、护送至徙迁地、徙迁地的生活、赦免与诏封复家、东汉诸侯的徙迁等方面,论述了适用诸侯王迁刑的判决、执行、消灭以及理念,丰富了汉代刑罚体系的内容。大庭先生的《关于汉代的迁徙刑》一文(本书第二篇第四章,撰于1957年),则将受刑主体扩大至整个犯罪群体,从迁徙刑的分类(徙远郡刑、徙边刑)、获刑对象(徙远郡者多为大逆不道从犯,徙边郡者多为不道犯及大不敬犯)、刑罚功效(本刑与替代刑)、刑罚原理(“废放之人屏于远方,不及以政”)、附加刑(附加执行财产刑)等方面深化了迁刑研究。
“不道”是秦汉法律中常见的类罪名之一,较之具体罪名,类罪名的内涵厘清直接关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与刑罚确定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既往研究中,沈家本已注意到这一罪名有不同称谓,但并未深究。张鹏一的《汉律类纂》也曾辨析后世“十恶”中的三种罪名之源,却失于疏略。大庭先生则采用归纳法对秦汉文献中频现的不道罪案件加以解析,撰成《汉律中的“不道”概念》(本书第二篇第三章,撰于1957年)。该文首先厘清了该罪名的内涵,指出其包含了诬罔、罔上、迷国、诽谤、狡猾、惑众、亏恩等罪名,其行为各有构成要件。其次界定了不道罪的概念:“背离臣下之道、扰乱民政、危害君主及国家、颠覆现行社会体制的行为,一般称为不道。”再次提出了汉不道罪与唐十恶罪的关系,指出十恶中有五项可以在汉律中得到对应,且大半包含在不道之中;汉代的不道罪伴随着律概念的发展而分化,进而与唐“十恶”发生关联。就类罪名的分析及对唐律十恶罪的溯源而言,该文堪称范本。作为居延汉简研究班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该文与森鹿三及研究班成员守屋美都雄、布目潮沨、米田贤次郎、平中苓次等人的成果同时刊登于《东方学报》(京都第27册,1957年)。为大庭先生此文、《汉代的迁徙刑》及布目潮沨先生《汉律体系化试论——围绕列侯的死刑》撰写评论的滋贺秀三认为,二人的力作“标志着汉代法制研究的新水平,应给予十分高的评价”。
第六,统治机构与官僚制度的研究。关于汉王朝的统治机构(本书第一篇第二章,撰于1970年),以官名改称、九卿的性质、郎中令及其选举、少府的
变迁、御史大夫与日常政务、丞相与朝议为题,意在揭示汉王朝统治的本质,其所呈现的官吏任用晋升、文书政治、会议制度,既是认识汉制自身规律的切入点,也是佐证汉律规范对象的制度背景。关于将军制度的研究(本书第四篇第一至三章,撰于1968-1971年),着眼于国家权力的分配,皇帝与将军的权力关系。他指出国家须臾不可离开刑罚权,但唯一例外是将部分刑罚权委托给将军,因此汉代有将军“不常置”的原则(大庭脩:《象と法と》)。他又通过对将军之职从不常置到常置及其权力的变化,透视皇帝对将军的依赖与掌控。其中与将军权限有关的誓言、约束、斧钺以及节与持节者,涉及兵刑合一、军法与律令的关系,本身既属于政治史、官制史的研究范畴,也属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关于啬夫以及官吏的兼任、因功次晋升、出勤与休假(本书第四篇第四章至第七章,撰于1953-1957年),也通过大庭先生对简牍与典籍记载的剖析而得以揭示,进而立体体现了处于汉代官吏体制内下层人们的日常状况。这其中有关汉代官吏晋升的研究成果得学界时誉。西嶋定生指出:“大庭氏的论考,通过木简、《史记》、《汉书》考究了什么是决定汉代官吏晋升的依据,明确论证了一般所考虑的功劳是功与劳两个方面,与特别功绩的功相对,劳是指经过累日积劳,即一定的出勤天数而自动获得晋升资格,可以说为汉代官吏制度的理解提出了绝好的资料。”(西嶋定生:《1953年の歷史学会——回顧と展望——東洋史·秦漢》,《史學雜誌》第63编第5号)
大庭先生对秦汉官制的研究终其一生。1999年大庭先生自关西大学荣退,但由他主持的研究会依旧持续进行活动。当时主要是以王先谦的《汉书补注》为底本,合读《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补注》,同时精读《续汉书·百官志》《晋书·职官志》《宋书·百官志》,至2002年6月《汉书·百官公卿表》读毕。然而一个月后,大庭先生患病住院,在去世的4天前,大庭先生还过目了译注原稿。2014年11月27日,在大庭先生去世13周年忌日,《〈汉书·百官公卿表〉译注》出版,著者以大庭脩先生为监修者(参见吉村昌之《〈汉书·百官公卿表〉译注》“后记”,朋友书店,2014年)。
第七,官文书研究(这里的“文书”是官文书的广义之用,即不仅指往来于各级官府的行政文书,也包含通过文书形式所体现的诏令)。中国古代政治所具有的“文书政治”的特点,深刻反映了文书与官僚、权力的一体关系。因此通过对文书本身的研究来揭示制度的运行与演变,是政治史、法制史研究不可忽略的对象。出于对文书政治的自觉意识,亦得益于石滨纯太郎先生的教诲与居延汉简研究班的训练,对汉代文书进行古文书学的分析也是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研究的特点之一,体现了古文书学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互相依存关系。前述汉令程序与诏书册的复原,事实上都是在着力分析文书形态的基础上所获得的成果。例如对《史记·三王世家》(本书第三篇第四章,撰于1962年)的研究,重点在于汉代文书形式的辨析,在于“次序分绝,文字之上下,简之参差长短”,故论证旨在辨析奏文之首及记录格式,在此基础上指出《三王世家》由系列公文书构成,策、制、奏所用简的长度各不相同。从收入第三篇“汉令研究”中的数篇论文来看,所用材料为诏书册、诏书断简、《史记·三王世家》与王杖十简,皆属文书的范畴,大庭先生正是通过对文书本身的扎实考证完成了论证过程,阐述了令的立法样态与程序,揭示了汉王朝决策产生的具体过程。“阐明汉王朝性质的研究成果为数众多,然而通过制诏成立过程的文书言及汉王朝性质的研究,过去是没有的。这是大庭氏开创的研究方法。”(中村裕一:《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除去诏书外,通行文书也是大庭先生文书研究涉及的内容(本书第五篇第一章,撰于1954年),其旨在探究文书格式与发放手续,探究人们在旅行时所持通行证的各种功用。这无疑有助于秦汉关津制度、传舍制度以及县乡管控的认识。发表于1958年的《爰书考》及1981年的《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爰书考补〉》(本书第五篇第二章及补论),同样也是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对简牍爰书文本予以分析,爬梳类别,评判诸说,提出己见。尽管在此后的研究中,对爰书文本的认定、爰书的定义仍存不同见解(籾山明:《爰书新探——兼论汉代的诉讼》,《简帛研究译丛》第1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但是大庭先生的爰书研究有三点值得重视:一是对史籍注释有所疑问,首先提出了研究课题;二是利用简牍实例扩充了爰书的类别,进而使爰书不拘泥于单一的“司法文书”定义,客观上为爰书定义的探讨开拓了思路;三是从文书的日期、转呈分析《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的文书构成,判断文书的性质。
在秦汉出土法律文书不断丰富的今天,文书研究的重要性越发明显。关注简牍文书的特征与文书的关系,关注形制、编联、层次、结构、格式、用语、签署、收受方等文书要素,由此认识文书的性质与功用,看出制度的运行与时代变化,已是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必由之路。因此大庭先生的这一研究方法与经验,在当下尤其应当重视并付诸实践。
如前所述,大庭先生秦汉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主要产生于1950—1970年代中期,迄今至少已逾半个世纪。在秦汉出土法律文献获得划时代的发现,研究领域逐步开拓,研究成果极为宏富的今天,在再读《秦汉法制史研究》而体察其学术价值的同时,当然也需要检证其说,评判得失。无须赘言,学术研究的进步总是伴随着质疑、商榷、争鸣,学术成果甫一产生即存在着完善、订正、修改甚至放弃成说的可能。尤其是在较大程度上依赖出土文献的秦汉法制史研究领域,新出史料对旧说的检证,有时印证与颠覆同在。例如囿于传世文献所得出的“违反家庭伦理的行为也许归属于礼教问题,刑的意识也许还没有扩大到以最重之罪‘不道’加以国家处罚的程度”这一推测,经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的检证,自然应当重新思考“不孝”与“不道”的关系以及国家刑罚对不孝罪的惩罚。更不必说即使是同一史料,也会因理解不同而引起学术争鸣。大庭先生与滋贺秀三先生围绕王杖十简性质的讨论发生于1970年代,虽然大庭先生最终放弃了“有关决事比、谳的一般性看法”,然而关于王杖简性质的讨论迄今仍难定于一说。此外在依据新材料检证旧说之际,旧说所赖以形成的“新资料”相对于完整反映那个时代法制状况的文献而言,仍然还只是某个或若干个“碎片”,所反映的法制“真实”也未必皆无局限。例如睡虎地秦简释文最初刊载于1976年第6—8期《文物》,大庭先生读后的初步认识是:出土秦律皆为律的形式,未发现令;即使是魏户律、奔命律两条王命,也是以律的形式表现,由此他认为将补充法称为令的形式大概是汉代出现的。在睡虎地秦简所给予的认知范畴内,此“诚为至言”(滋贺秀三:《大庭脩〈雲夢出土竹書秦律の研究〉》,《法制史研究》第28号,1978年)。然而同时他也推测,睡虎地秦简27种律已被整理编辑,则其后的追加法也可能与汉一样,以令的名称存在。秦令的存在与否,应是留待将来解决的问题(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认识的不确定,正源于文献的局限性。在秦令材料不断增加的今天,识者自然可以突破原有材料的限制而将汉令作溯源研究,但是如何从追加法、规范形式、位阶效力的意义上认识秦令,又是学者面临的新课题。
总之,《秦汉法制史研究》是一部“以种种史料为线索”进行研究的著作,也是大庭先生立足于中国古代法的原理与概念探究秦汉法制的实证之作,体现了历史学、简牍学、古文书学的融合,是研究秦汉法制史的重要参考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