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聚落与交通视阈下的秦汉亭制变迁(二)
发布人:中国秦文研究会秦文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7-05-31 09:43 点击率:2873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64]
西汉文帝以后,国家大规模授田活动废止,但山林川泽丘陵荒原的所有权仍然掌控在国家手中,如汉武帝建上林苑,牵扯到占用鄠县、杜县民田的问题,于是“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鄠杜之民。”师古注曰:“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65]宣帝时,广陵王刘胥子南利侯刘宝与刘胥姬左修通奸,下狱弃市。“相胜之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66]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暂时不考虑边远地区原住民的已有聚落,新聚落的形成恐怕离不开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的允许,如前引之魏郡内黄郡太守即将堤中滩地赋民,十余年间民建起庐舍而成聚落。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出现在亭部中的“丘”,以及章帝、安帝免除凤凰所过亭部民户租赋的聚落,应当都是通过大面积赋民草田形成的。对此,我们注意到汉章帝元和三年所下诏令,史称章帝望祀华山、霍山,东柴岱宗,又“将礼常山,遂徂北土,历魏郡,经平原”,于是告常山、魏郡、清河、巨鹿、平原、东平郡太守、侯国相曰:“《月令》,孟春善相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67]诏书中特别提到了“丘陵”,虽未言及长沙郡,但皇帝诏令即为法律,对全国而言具有通行性和示范性。长沙地处湘中丘陵与洞庭湖冲积平原过渡地带和湘、浏盆地,周围为地势较高的山丘环绕,丘涧交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年代大体属于东汉和帝、安帝时期的文书档案,其中“丘”的涌现和章帝以及前朝类似的诏书精神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暂时还不敢轻下结论,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章帝诏以丘陵土地“悉以赋贫民”之后,昭宣以来的赋民公田、赋民草田的有关法令从此不见记载,似乎昭示出东汉政府由此放松了对未垦土地的封禁。
另外,长沙郡附近的“丘”还当与移民有关。两汉之际及东汉中后期北方人口大量南迁,长沙郡、豫章郡、庐江郡等江南郡国户口数量激增,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长沙郡人口217658人,到汉顺帝永和五年(公元140)人口增长到1059732人,近一个半世纪间增加了487%,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1.5‰,仅次于零陵郡的13.5‰,故葛剑雄先生指出:“原长沙国地区的人口持续高增长绝不是自然增长的结果,而得益于来自北方的移民。只是因为这类移民大都是自发的、零散的、底层的,所以不见于史籍记载。”[68]这种机械式的零散的流民,国家往往通过“获流”“赋民公田”等方式“所在安业之”。[69]而原有的乡邑满足不了这些“新占民”的居住和田地需求,在亭部“安业之”就成为唯一的选项,从而促成了邑外自然聚落“丘”的喷薄而出。侯旭东在解释吴简中“里”与“丘”的复杂对应关系时,以“刘里”“刘里丘”为线索,认为丘的形成“是由于居民自由迁往新聚落”[70]的结果。现在看来,移民的涌入才是造成“丘”的层出不穷的主要渠道,因为这些“丘”广泛分布于丘陵地带,路途遥远,一些“丘”与临湘县的距离更在150汉里以上,如“长赖亭部杆上丘,去县百五十余里”,[71]如此悬远的“丘”恐怕不会是邑居之民迁出的结果。侯旭东对此也并不否认,他在注中就说:“这种人口增长亦有学者认为是由于外来移民造成的……若此,也同样存在居住空间的拓展的问题”。
也就是说,城邑之外的邮亭、乡亭各有固定的辖区,称为“亭部”。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耕垦的需要,百姓自然会不断从城邑散居到乡野,在远离城邑的地方聚居,形成新的聚落。这些聚落就是长沙五一广场附近陆续发现的东汉简牍、三国吴简中的“丘”。丘即“聚”,属于自然形成的开放式聚居区,是沿着交通道路不断向两侧扩展的,分布于乡亭、邮亭等亭部之中。新的聚落称“丘”而不称“里”,说明“丘”是按地域命名的,不再按乡里体制编组,由所在亭部管理。丘的形成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既有邑居之民外迁的路径,更有移民在国家赋民草田、赋民丘地等安置政策下通过“占垦”而聚居的渠道。
四、乡、丘与聚落的地域化
据东牌楼东汉简牍的两件封匣以及五一广场东汉简可知,汉代的亭到汉灵帝中平年间仍然运转正常,其中,邮亭系统虽一直存续,但治安亭却从三国以后逐渐淡出历史舞台。[72]这种体系性的坍塌与东汉末年的黄巾大起义及随之而来的军阀混战不无关系,可随着三国政权的稳定何以不恢复和重建运行了几百年且行之有效的乡亭系统呢?对此,学界也从不同的角度做过解读。吴荣曾先生指出:“东汉末年时,亭长禁盗贼的功能已经退化,而是越来越多地去管理民政和教化,和乡在地方上所起的作用差别很小,这会造成机构的重叠。”[73]高荣则从亭长秩级的降低,论证了亭的军事职能的淡化。[74]这些意见对于理解秦汉乡亭制度的逐渐消亡都具有解释力,对此,本文不拟展开,只从乡亭职能的演变略陈一二。
历史跌宕至东汉以后,刘秀在军制上罢郡都尉,并职太守,废除郡国材官骑士制度,地方有变,太守领兵出讨,称“郡将”。同时,州的地位日益隆重,刺史或州牧秩级提高,开始染指地方行政事务。明帝朝,琅琊王望为青州刺史,以州郡灾旱“出所在布粟,给其禀粮”。公卿皆以王望专命,议依法条论罪,唯钟离意引“《春秋》之义”为之开脱,史称“帝嘉意议,赦而不罪。”[75]朝廷议事一般以“故事”的形式成为惯例,王望之举实开州刺史行使地方行政职权的先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行政重心从秦以来的县乡逐渐提升到州郡,郡县呈现出军、政合一的趋势。作为军事体系的亭也开始兼理民政,亭部演变为理民机构就成为一种历史的趋势。由于东汉史料的缺如,我们还一时难以将这一进程的演变环节连接起来,但还是有一些蛛丝马迹可供参酌。如陈留考城人仇览为县选为蒲亭长,“劝人生业,为制科令,至于果菜为限,鸡豕有数,农事既毕,乃令子弟群居,还就黉学。其剽轻游恣者,皆役以田桑,严设科罚。”[76]仇览生活的时代据本传记载与王焕同时,当东汉桓灵之世。“蒲亭”应为考城县的一个乡亭或邮亭,他在亭部的作为早已不是亭长的职任,而是乡部的权责。另据前引五一广场东汉简所载“驷望亭”,在东牌楼封匣中是东部劝农邮亭掾周安言事之所,说明此亭隶属于邮亭系统,而据东汉五一广场简牍的记录,驷望亭长不仅要参与农田事务,而且还要参与贼捕之事。以上点滴记录似乎透漏出这样的信息,历史演进到东汉中后期,国家对广大乡村新形成的聚落已经不再设里,各种事务都由所在亭部兼理。至于“亭部”是否已经演变为与“乡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一种乡级机构,仅从目前揭示的资料来说还无法定夺,需要将之延伸到吴简中的乡丘关系中去思考。
走马楼吴简中“亭”的记载较少,但大量簿籍文书显示,东汉时期的亭丘关系到三国时期已经转变为乡丘关系。关于吴简的乡里丘关系是错综复杂的,若要理清其间的统属关系恐非一朝一夕即可达成共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做一些推测性的探索。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的名籍简,记录了官府掌握的不同身份吏民的基本信息,这些名籍中的“口食簿”颇类一般常识中的户籍,对此学界尚有争议。[77]为讨论这类名籍的编制单位以梳理乡里丘的关系,本文暂以“户籍”称之。在围绕吴简丘里关系的讨论中,侯旭东以人名为线索绘制了详细的“里”与“丘”的对应关系表,发现当时的一里往往与多个丘的居民对应,同一丘的居民常见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里,由此判断“里”是民户户籍的编制单位,“丘”是居民居住的自然聚落。他在另一篇论文中通过集成“嘉禾六年(广成乡)弦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考证出这种“口食簿”应由里魁抄写,由乡汇总完成。[78]吴简中的丘属于自然聚落的观点已为学界所接受,但如果丘中居民的户籍按“里”编制,则乡一丘关系体现的还是乡里旧制,与以往不同的仅仅是居住空间由城邑向乡村的延伸,还不属于管理体制的改变。所以,丘中居民的户籍是否按里编制或依然“保持旧有乡里民籍”的问题,恐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正如侯旭东指出的那样,吴简中重名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以人名对应里、丘关系的“做法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直接体现里丘关系的名籍简在吴简中还几乎没有见到。况且,当时的里有固定的户数,丘中居民如何登记于里魁所领里户籍之中?比如,我们可以找到很多某里若干户口食若干人的“集凡”简,户数大多在50户左右,多者如竹简壹·9407简的“□迁里领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竹简捌·463简的“集凡春平里领吏民一百□□户”,少者如竹简壹·8162简的“□中里领吏民卅八户”。如果丘民的户籍按里编制,基本前提是里户籍必须能容纳丘的户数,对丘中民户的调查亦当由里魁负责。可事实上,尽管吴简中记载“丘”户数的简还极为有限,但抄写者却不是里魁,而是“岁伍”。诸如:
□岁伍番祝领吏民五十五户
竹简贰·619
·右岁伍谢胥(?)领吏民七十五户
竹简贰·1105
有学者指出,吴简中的“岁伍”和“月伍”属于丘中的小吏,“岁伍”主要管理丘中的居民,“月伍”则负责土地管理。[79]此外,我们还注意到“月伍”某某的前面一般标注为某丘,如竹简叁·2017简:“□田丘月伍区□领田二顷五亩一十□”,“岁伍”的前面则标注为某某乡,如竹简叁·6431简:“出东乡岁伍烝韻□”。这是否暗示着“月伍”只具体负责一丘事务,“岁伍”则要负责多个丘的事务?今据凌文超复原之嘉禾二年“丁卯书”,文书中有都乡劝农掾郭宋被曹敕,“辄部岁伍五亰(京)、廖准、毛常等隐核所部”一句,要求“谨列人名口食年纪右别为簿如牒”,[80]可证每乡有多名“岁伍”,每个“岁伍”有固定的部域。正如作者指出的那样,劝农掾令岁伍而不是里魁隐核所部,则这个“所部”的对象应当是丘,而且不是一个丘,故才要求“隐核所部”。若此,当时的户籍或“口食簿”应当是由里魁和岁伍、月伍分别统计和登记的,说明乡一里和乡一丘是乡以下的两种不同的管理系统。将之回溯到东汉简牍的亭部之丘,既然丘民供诉自己的籍贯不称“乡一里”,而称“亭部一丘”,起码说明亭部中的聚落没有被纳入乡里编制,而是由亭部负责,或者说就是由亭部直接管理丘民的事务。
另外,据前引简文可知,“岁伍”所领吏民的户数多达55至75户,已经与里相当,给人一种自然聚落人口爆炸的错觉。其实,如果联系到岁伍“隐核所部”的提法,似可窥知岁伍“隐核”的不是一丘户数,上报到乡的“领吏民”数是多个丘的居民户数。也就是说,当时每丘的民户不会很多,因为丘陵地带的可耕地不可能如平原地区阡陌相连,一丘附近的耕地可以供耕的户数是有限的,十几户二、三十户的丘应当是常态。尽管我们还无法确知每丘的户数或大体的平均数,但每乡所辖几十个丘的居民户籍恐怕是不能按里编制的。为此,笔者对已公布的走马楼吴简壹、贰、叁、肆、柒、捌所见丘名做过粗略统计,每乡的辖丘数如下表:
走马楼三国吴简乡辖丘数对照表[81]
按秦汉里制规定:“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诸故同里里门而别为数里者,皆复同以为一里。一里过百而可隔垣益为门者,分以为二里。”[82]即城邑之里的户数大体固定,吴简中的乡里沿袭的是秦汉旧制,户籍按里登记,这个户籍或即吴简中所见“黄簿”。从列表统计的乡辖丘数可知,临湘县所属11个乡的辖丘数多者92个,少者19个,平均将近56个,如此众多的丘的居民户籍如何按里编制?即便目前所见“口食簿”是为派役而编制,亦为里魁以里为单位进行统计,同样无法容纳丘中民户。另据侯旭东的考证,临湘侯国的中乡当有7个里:东㚘里、小赤里、续中里、曼溲里、五唐里、梨下里、平甿里;[83]凌文超认为小武陵乡应该下设5里:吉阳里、高迁里、东阳里、平阳里、安阳里。[84]而中乡至少辖有54个丘,小武陵乡至少辖有60个丘,尽管这两个乡的辖里数或许不止7个或5个,但里户籍无论如何也容纳不下丘民的户籍。由此可证,乡辖丘应当属于乡里之外的另一个系统。
其实,理解吴简中的里、丘关系,还是要从丘的形成路径来思考。据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驻军图》可知,西汉初年对原住民的管理方式采取的是乡里制,即使只有十几户的聚落也要设里置典。这种做法在整个西汉时期始终没有改变,对那些自然形成的“聚”,一旦形成规模,国家都会设乡置里加以管理,称之为“××里聚”,在专制统治的触角所能达到的地方,基本不存在逸出乡里体制的聚落。东汉以后,各种社会组织的私权力不断提升,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力逐渐弱化,从五一广场东汉简得知,最晚从汉和帝以后,长沙一带新形成的聚落已经不再设里,而直接名之为“××丘”,亦即后来称之为邨的自然村落。我们虽然还不清楚这些“丘”的具体管理方式,但从仇览担任蒲亭长期间的举措来看,错落于亭部的丘是由亭部直接管辖的。三国以后乡亭制度的废除,不是因为机构在管辖权上的重叠,而是人口以亭为中介由邑居到丘居的演变带动了亭部职能的转化,造成乡部、亭部职能的趋同,使得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方式划分为乡、亭两个系统越来越没有必要。三国吴为统一乡级行政单元,裁撤亭部,遍布长沙周边丘陵地区的丘转而隶属于临近的乡,或另行设乡统一管理,从而形成乡以下里、丘并存的格局。乡所辖里属于旧制,里设里魁;乡所辖丘,属于新生事物,由厮役性质的“月伍”“岁伍”负责隐核所部“方远授居民占上户籍”,“定领”田亩等业务,其具体职责由于资料所限还不能详知。但有一点似乎可以明确,即乡对里和丘的管理采用的是不同的方式,这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称之为双轨制亦未尝不可,或者说 “乡一里”“乡一丘”这种双轨体制也是一种过渡形态,对其重新整合的时机需要大一统时代的到来。由于丘中居民来源不同,有的原是里中居民迁居丘落,或者佃田于某丘,如前引五一广场东汉简的“县民,占有庐舍长赖亭部庐蒲丘”等,从而造成一里之人居于数丘,一丘居民来自数里的情况。有的属于来自不同地区的“新占民”,在国家开放丘陵土地“悉以赋贫民”的政策下,通过占上户籍而定居于丘中,此即丁卯书要求的“条列乡界方远授居民占上户牒”。
总之,随着东汉地方管理体制的变动以及人口的增长和迁移,乡村自然聚落层出不穷,亭部开始对域内散居的聚或丘行使乡部治权。汉魏之际,亭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丘划归所在乡或另设乡统一管理,形成乡一里、乡一丘不同的管理体系。乡里体制沿袭秦汉旧制,丘作为地域单位隶属于乡。国家对乡村聚落(北方称“聚”,长沙地区称“丘”)的管理逐渐放弃了秦以来以“里”为基础的乡里编制和多重监管的传统,以往由乡部具体负责的田地普查、赋税征收、力役摊派等事权逐渐收归县廷,乡政开始税区化。[85]乡里行政组织虽然犹存,但地域化的“丘”正方兴未艾,广大乡村行政权力弱化的历程已经开始。
本文是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秦汉庶民社会管理模式新论》(批准号:13BZS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论文写作过程中,承蒙吉林大学古籍所沈刚教授、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戴卫红副研究员提出许多修改意见,投稿后,又蒙匿名评审专家提出建设性意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注释:
1.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第742页。
2. 《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4—3625页。
3. 顾炎武:《日知录》卷22《乡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1662页。
4. 参见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5. 熊铁基:《“十里一乡”和“十里一亭”——秦汉乡、亭、里关系的决断》,《江汉***》1983年第11期。
6. 冨谷至:《文书行政的汉帝国》,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21页。
7. 按:冨谷至认为《续汉书》刘昭注或许存在漏文或误引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太平御览·居处部》“亭”目下录《风俗通》但曰:“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并无“十里一乡”的内容。(李昉等编纂:《太平御览》卷194,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816页)
8. 何双全:《<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79页。
9.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7页。
10. 宫崎市定:《关于中国聚落形体的变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0—21页。
11. 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
12. 详见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609—613页;熊铁基:《“十里一乡”和“十里一亭”——秦汉乡、亭、里关系的决断》,《江汉***》1983年第11期。
13. 高文指出:不论“里”按距离论,还是就里居而言,所谓的“十里一亭”都是不能成立的。(参见氏著:《“十里一亭”说考辨——秦汉亭制研究》,《南都学坛》2008年第3期)
14. 《史记》卷5《秦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03页。
15. 《史记》卷15《六国年表》,第723页。
16. 《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2232页。
17. 方向东:《大戴礼记汇校集解》(上),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2页。
18. 孙诒让:《周礼正义》(二),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990页。
19. 吴荣曾:《汉代的亭与邮》,《读史丛考》,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77页。
20. 如长安西至槐里(今兴平):约46公里,合110.8汉里;槐里经斄县西至郿县(今眉县东):约75公里,合180.7汉里,平均90余汉里;郿县西至陈仓(今宝鸡东):约49公里,合118汉里;陈仓西北至隃麇(今千阳):约43汉里,合103汉里;长安南至户县(今鄠县):约45.8公里,合110汉里;长安北至池阳(今泾阳):约40公里,合96汉里。
21. 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98—199页。
22. 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的“亭”》,《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
23. 李昉等编纂:《太平御览》卷195,第825页。
24.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1页。
25. 冨谷至:《文书行政的汉帝国》,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18—220页。
26.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742页。
27. 《后汉书》志第23《郡国五》,第3533页
28. 按:乡亭的主要功能是治安,包括抓捕罪犯和案件调查,所以乡亭设置的地点离不开聚落。乡亭还要为因公出行吏员提供食宿方便,在缺少邮亭系统的地方兼行文书传递,所以,乡亭设置的另一个原则是不能脱离交通。对此,前人已有发微,此不赘述。
29. 《后汉书》卷82上《方术列传》,第2711页。
30. 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卷5《谢承后汉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82页。
31. 《后汉书》卷39《赵咨传》,第1314页。
32. 《汉书》卷83《薛宣传》,第3397页。
33. 在交通干线上设置邮亭,不限于中原地区。比如武帝初开西南夷道,“元光六年,南夷始置邮亭。”(《史记》卷116《西南夷列传》,第2995页。)明帝永平年间下诏扩建褒斜道,并凿通石门。《开通褒斜道石刻》详细记录其道路里程及邮亭设置曰:“为道二百五十八里,邮亭、驿置、徒司空、褒中县官寺并六十四所。”(高文:《汉碑集释》,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页。按:以上引文由笔者根据文意另作标点)卫飒于建武年间迁桂阳太守,“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第2459页。)
34. 郑威:《西汉东海郡的辖域变迁与城邑分布》,《历史地理》第25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按:本文涉及东海郡所属县邑的地理位置参照该文的考证。
35. 按:下邳至建陵42公里,建陵至郯县50公里,郯县至临沂63.3公里,临沂至费县40公里;临沂至利成39.3公里;郯县至兰旗94公里,合计328.6公里,一汉里约合今0.83里,657.2华里约合791.8汉里。关于邮亭的设置地点,以往认为主要设于县邑靠边境一带,或城邑内的“街邮”(见前揭吴荣曾《汉代的亭与邮》一文),今据简牍资料知内郡交通干线亦设邮亭。
36. 另外,卜庆华考证当时还有一条从赣榆西经况其、利成,南下今羽山、东海县达厚丘的环形路线。(参见氏著:《秦汉时期鲁中、南和苏北地区陆路交通地理初探》,武汉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29页及图2“汉代东海郡及其临近地区主要道路示意图”)
3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长沙:岳麓书社,2009年,第93—101页。
38. 戴卫红:《魏晋南北朝时期亭制的变化》,《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2期;《从湖南省郴州苏仙桥遗址J10出土的晋简看西晋上计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8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55—174页。
3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2页。
40. 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第354页。
41. 《后汉书》卷3《章帝纪》,第153页。
42. 《后汉书》卷5《安帝纪》,第238页。
43. 参见尤佳:《东汉乡、亭侯爵设立时间新考》,《秦汉研究》(第7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8—114页。
44. 《后汉书》志第20《郡国二》,第3428页。
45. 傅举有:《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驻军图》,曹婉如等编:《中国古代地图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页。
46. 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122、123、127、140、168、218、232页。
47. 黄朴华:《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文物》2013年第6期。该文收录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前言》部分,文字略有改动,但本文所引内容基本相同。
48.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218页。
49. 林尹注译:《周礼今注今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第31页。
50. 任继昉:《释名汇校》,济南:齐鲁书社,2006年,第311页。
51. 《汉书》卷29《沟洫志》,第1692—1693页。
52. 参见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里”“丘”关系再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编辑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3辑,2006年12月。
53. 陈絜:《试论葛陵楚简“丘”的性质与规模》,《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2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12页。
54. 任继昉:《释名汇校》,济南:齐鲁书社,2006年,第89页。
55. 孙诒让撰:《周礼正义》(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86页。
56. 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86,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69—870页。
57. 王利器撰:《颜氏家训》卷7《音辞》,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529页。
58. 刘海旺:《新发现的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遗址性质初探》,《简帛研究2008》,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96—297页。
59.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1—72页。
60.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37页
61. 按:“东部劝农邮亭掾周安言事”封匣的落款为“光和六年正月廿四日乙亥申时□驷□亭”,其前一个“□”依“左部劝农邮亭掾夏详言事”的落款“中平三年二月廿一日己亥言安定亭”的行文格式,可补为“言”字;后一个“□”据正文引文提到的“驷望亭长” 或可补为“望”字。可证,东汉简牍木两行CWJI②:124A面的“驷望亭”即“周安言事”的“邮亭”。
62.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第1656页。
63. 游逸飞、陈弘音:《里耶秦简博物馆第九层简牍释文校释》,简帛网:2013年12月22日http:www.bsm.org.cn/,2015年8月15日。
64. 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10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87页。
65. 《汉书》卷65《东方朔传》,第2834页。
66. 《汉书》卷63《武五子传》,第2761页。
67. 《后汉书》卷3《肃宗孝章帝纪》,第154页。
68. 葛剑雄主编:《中国人口史》(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表7-9“东汉南方部分郡户口数与西汉末的比较”,第421页。
69. 《后汉书》卷6《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第254页。
70.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里”“丘”关系再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编辑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3辑,2006年12月。
7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231页。
72. 参见戴卫红:《魏晋南北朝时期亭制的变化》,《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2期。
73. 吴荣曾: 《汉代的亭与邮》,《读史丛考》,第177页。
74. 高荣:《张家山汉简所见的亭及其吏员》,《西北师大学报》2008年第5期。
75. 《后汉书》卷39《王望传》,第1297页。
76. 《后汉书》卷76《仇览传》,第2479—2480页。
77. 关于吴简中的户口简以及与户口有关的户口名籍的性质的讨论,参见凌文超在《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一书所作归纳。
78.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里”“丘”关系再研究》,《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第108—142页。
79. 沈刚:《长沙走马楼三国竹简研究》,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76—177页。
80. 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隐核新占民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孙吴户籍的基本体例》,《田余庆先生九十华诞颂寿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65页。
81. 按:本表在统计时为避免重复,丘名不完整或二字丘名只保留“丘”字者,三字丘名有一字与完整丘名相同者如“□下丘”或即“领下丘”,均不统计。因此,各乡的丘数只是一个约略数,列于此仅作参考。
82.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15、192页。
83. 侯旭东:《近观中古史》,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115页。
84. 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04页。
85. 参见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乡劝农掾”的再研究——对汉晋之际乡级政权的再思考》,《文史》2016年第1辑。